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根据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情况,每年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