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每年发布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