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保修期内物业的养护、维修责任。物业保修期届满九十日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对物业的质量进行全面查验。经查验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