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三)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四)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委员会告知更换物业项目负责人情况;
(五)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六)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