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保修期内物业的养护、维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届满九十日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对物业的质量进行全面查验。经查验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