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书面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