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并按照规定登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对员工、物业服务外包人员的文明服务教育和管理,并接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