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根据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情况、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