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两次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仍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因任期届满或者成员缺额、被罢免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两次指导、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仍未选举出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