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两次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仍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三)业主委员会因任期届满或者成员缺额、被罢免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两次指导、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仍未选举出新的业主委员会的。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