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