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指派的代表以及业主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