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定期开展实地演练。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