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定期开展实地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