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