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