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