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在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衔接,推动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