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规划范围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