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负有管理权限的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国家专家库管理的专家,依照相关规定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