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