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