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二)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且未书面说明理由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