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