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