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