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三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