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