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流域性河道外,本市河道划分为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和镇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为市级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也可以根据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县域重要河道为县级河道,其他河道为镇级河道。县级河道和镇级河道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河道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