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明确河道管理单位,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河道管理协同保护、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等工作。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