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名录制度。

市级河道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县级河道、镇级河道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河道管理单位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