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销售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