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销售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