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