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