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