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