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汽车场站及其门前道路、公交站台及其沿道道路擅自停放非机动车、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覆盖、涂写、刻画,污损站台、站牌、候车亭,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张挂、张贴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侵占、拆除、迁移、毁坏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挪作他用,擅自利用公共汽车或者相关设施设置广告装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和车辆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