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