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公共汽车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公共汽车和场站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聘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驾驶员、乘务员等进行培训考核的。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