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

(二)在公共汽车场站及其门前30米以内道路、公交站台及其沿道30米以内道路擅自停放公共汽车以外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等特殊车辆除外)、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在公共汽车场站及其周边划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或者不经专用通道进出快速公交封闭式站台;

(五)携带牲畜、犬猫等活体动物乘车(持证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辱骂、殴打或者其他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八)擅自操作公共汽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其他危害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对于前款行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