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应当在看护人的陪护下乘车。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