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共汽车和场站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定期对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维护、检测、更新,保证车辆及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运营安全。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