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是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三)科学界定公共汽车运营的重点场站、线路和时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重点地配备乘务管理人员,跟车加强反恐及安全防范,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其管理的场站、运营车辆等的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及时处理、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