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便捷、环保智能、服务公众的原则。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