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及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专用道、场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加油(气)站、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场站包括停车场、维修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换乘站、站务用房等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