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标准规定的公共汽车,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配备公共交通卡刷卡设备、移动支付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公共汽车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使用、技术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确需报废的应当及时报废,确保运营安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