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指令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运输,并服从其统一调度和指挥: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运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

(四)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疏散;

(五)其他需要应急运输的情形。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因承担行政指令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