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乘客权利:

(一)向乘客提供购票凭证;

(二)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按照相关服务规范开启换气、空调设备;

(四)公共汽车发生故障、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时,引导乘客免费换乘相同线路、相同方向的车辆;

(五)公共汽车刷卡设备、移动支付设备等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允许相关乘客免费乘坐;

(六)及时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站牌信息并保持清晰、完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