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便利乘客,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遵守运营服务规范,接受管理单位和公众的监督。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差别化的出行需求。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