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公共汽车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鼓励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财政补贴能力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等因素。
公共汽车的票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调整。
对伤残人员、老年人、中小学生等特殊人群实施优惠乘车。优惠乘车的范围、条件、优惠时段、标准等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票制票价,实行明码标价。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