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二)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员灭火疏散演练;(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