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报消防救援机构;
(二)每年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
(三)按照规定加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已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除外;
(四)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根据需要建立由本单位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处置力量,为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