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员灭火疏散演练;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